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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之变化
发布时间:
2014-10-01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之变化
2014年10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变化之一: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生育津贴
原政策只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新增规定,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变化之二: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规定》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同时,职工只要没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
变化之三: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予补足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这一规定解决了生育保险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变化之四: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生育津贴可以补支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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